知行法学丨新旧版《民法》教材对比系列(七):第十七章&第十八章
前 言
往期推送见如下链接:
知行法学丨新旧版《民法》教材对比系列(一):第一章 民法概述
知行法学丨新旧版《民法》教材对比系列(三):第十一章 时效制度和期间
知行法学丨新旧版《民法》教材对比系列(四):第十二章 物权编概述
知行法学丨新旧版《民法》教材对比系列(五):第十三章&第十四章
知行法学丨新旧版《民法》教材对比系列(六):第十五章 &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共有
01 | 共有概述 |
1.P346对共有关系的特殊性表现进行了扩写。注意在“3.内容的特殊性”部分强调了“共有是一种所有权的联合形式,而不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
2.共有的分类(P347)
该部分强调共有不限于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还包括合有、总有等其他特殊共有形态。典型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关系,既非按份共有也非共同共有。
02 | 按份共有 |
(一)按份共有的含义
1.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P348将原来写在“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中的关于按份共有消灭的一句话移动到了这一部分,“按份共有因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共有财产归于同一人所有,共有财产丧失和被转让等原因而发生消灭。”
2.P348-P349新增“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
(1)应有部分的概念与特征
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或者说乃是各个共有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其具有如下特征:
应有部分是抽象的行使权利的范围,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根据应有部分实际分割财产。
应有部分抽象地存在于共有财产的任何一部分之上。
应有部分是就权利的分割,而非就所有权权能的分割,每个共有人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只是因为应有部分不同导致权利行使范围上不同,不是对所有权质的分割。
(2)应有部分的效力
1)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分割前,具有所有权效力,在无特别约定时,每个共有人均可依份额行使权利。
2)但共有人不得超出范围行使权利,如超出应有部分范围行使权利,则他人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
3)第三人对共有物造成妨害时,任何一个共有人均可请求排除对共有物的全部妨害。
按份共有人可自由转让其应有部分,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当事人间有关共有人处分份额权的限制仅具有债的效力,效力仅及于共有人。按份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具有所有权效力,可作为遗产。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共有人在处分共有物时,各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1)如果共有人希望得到共有物的完整所有权,可通过购买其他共有人的份额以达到目的;(2)如果某一共有人既同意转让共有物又提出优先购买,有悖诚信原则,如其不愿意转让共有物,而其他共有人执意转让,则表明其他共有人实际上不愿将其各自份额转让给该共有人,为 尊重其他共有人意思自治,也不应认为该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优先购买权。(P351)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1)处分共有财产或对共有财产作出重大修缮
注意《民法典》第301条关于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对共有财产作出重大修缮的比例规定仅为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
(2)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注意结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和《民法典》有关规定把握按份共有人对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03 | 共同共有 |
1.重点掌握P356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2.P357新增关于共同共有人能否转让其作为共有人的资格的讨论。因婚姻和血缘关系形成的共同共有中,共有人资格不得转让,而因纯粹合同关系(如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共同共有中,只要不违反合同规定和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则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作为共有人的资格。
3.共同共有的形式
(1)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扩大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将工资和奖金以外的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都明确规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也明确承认夫妻约定的共有财产,也即夫妻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某些财产。
原则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得请求分割,只有在离婚或一方死亡、遗产继承开始时,才可进行分割。例外情况,法律也认可婚内析,如《民法典》第1066条。
(2)家庭共有财产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P360新增。《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但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也属于共同共有。
04 |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 |
结合《民法典》规定掌握即可。
05 | 共有财产的分割 |
1.P366-P367新增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
2.P367扩写了分割的效力,但比较简单。结合法条掌握即可。
第十八章
用益物权总论
01 | 用益物权概述 |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P369新增一段对用益物权制度设计重要性的强调。
(二)用益物权的社会意义
P371-P372,本部分为完全新增,但简单浏览即可。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P372-P374)
1.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1)占有权:用益物权人必须要占有标的物,但用益物权人对不动产的榨油,针对不同的物权而有所不同。
(2)使用权和收益权;
(3)特殊情况下的处分权:对权利的处分
(4)不受所有权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5)征收后依法请求补偿的权利:《民法典》第327条、第228条。
2.用益物权人的义务
(1)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民法典》第326条绿色原则的要求;
(2)以合同约定方式和目的对他人不动产进行利用;
(3)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费用;
(4)返还标的物并恢复原状的义务
(四)用益物权的体系
新增居住权的一句介绍。P374
要能用自己的话复述我国整体的用益物权体系,最好形成一个整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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